“零容忍”!金阳公安严查野外违规用火案,两人被“行拘”
2022-01-19 13:14 来源: 金阳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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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阳公安

以“零容忍”态度

坚决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

对于野外违规用火

一个字  “拘”

自从小编当了护林宣传员

总有朋友问我不就是在林区边缘抽支烟吗?有啥大不了的。

你们认识小编这么久,怎么还能把野外违规用火想的如此简单呢?下面,小编就为大家讲解金阳县人民政府为什么要颁布禁火令。

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,县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金阳县天气复杂多变,气温回升,降水偏少,风干物燥,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不断提高等特点,决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,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。

给大家看几张图片,让大家直观感受森林火灾给我们带来的危害。



原来是这样呀,星星之火可以燎原,消防蜀黍、警察蜀黍为我们付出太多了,他们用生命去挽救我们的过失,这次终于明白为什么要颁布禁火令了,我们一定好好遵守法律法规。

野外违规用火案例

01

案例一


1月15日15时许,违法行为人邓某某在德溪镇德渣村白家田角(小地名)野外违规用火焚烧花椒树枝,被正在巡逻的金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。

邓某某的行为已违反《四川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》、《金阳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》之规定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,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对违法行为人邓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。

02

案例二

1月18日13时许,违法行为人苦某某在德溪镇德渣村德的扎糖(小地名)野外违规用火焚烧玉米杆,被正在巡逻的金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。

苦某某的行为已违反《四川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》、《金阳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》之规定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,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对违法行为人苦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。

法律宣传

(一)对违反金阳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,依照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五十条规定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(一)项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(二)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引起森林草原火灾,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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